選舉無效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764號
TCDV,108,訴,3764,2019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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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764號
原   告 田瑞年 
      王雲彬 
被   告 邱作藝 
      林孟益 
      陳祐強 
      姜光華 
      池瑞安 
      鄭忠嘉 
      蔡志聰 
      林伯琳 
      張榆柔 
      張海浪 
      廖月蘭 
      陳森河 
上列當事人間選舉無效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確認台中市傳播媒體採訪記者協會第 七屆理監事選舉無效,由臺中市政府命令重新選舉。應繳納 第一審裁判決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335元,本院於民國 108年10月16日以108年度補字第204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 定後補繳,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業於108年10月18 日送達原告王雲彬、同年月22日寄存送達原告田瑞年收受, 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 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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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