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48號
原 告 陳金泰
黃辰宇
李榮飛
謝瑜蔆
劉建宗
陳佩樺
張嘉容
鄭雅琳
湯宥宇
賴信源
楊憶媚
蕭富元
謝佳明
王雅芳
廖麗雲
江芷婷
林明玉
陳岳苓
兼上十八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梁嘉宏
被 告 陳逸穎
陳怡靜
陳錢勉
梅絲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 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 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二、本件原告19人依據兩造間所簽定之時尚美人購物商城金鑽專 案系統使用合約(下稱系爭契約)請求損害賠償,經被告梅 絲琁、陳怡靜、陳錢勉於民國108年12月16日具狀抗辯:系
爭契約已約定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管 轄,請求移轉至臺北地院審理等語(見本院卷第507頁)。 經查,系爭契約第14條第7項約定:因本合約主約及相關附 件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北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系 爭契約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43頁),原告等人就此亦表示 同意(見本院卷第513頁),足認兩造確有約定因系爭契約 所生爭議,合意由臺北地院管轄。本件訴訟性質上非專屬管 轄,參諸前揭說明,該合意管轄排除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是本件自應由臺北地院管轄。
三、綜上所述,原告本件係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 故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北地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