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145號
TCDV,108,訴,3145,2019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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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145號
原   告 楊朝安 
      楊忠頴 
      楊華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宜孜律師
被   告 謝志佳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原指定「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下午4時宣示判決」之期日,變更為「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8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108年12月 31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該時段非本股庭期,為免再開辯論 所生之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 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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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