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993號
TCDV,108,訴,2993,20191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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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993號
原   告 林妙英 
被   告 謝快達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5日所為之
裁定,應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中關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起訴時被告之戶籍地及住居地皆在新北市三芝區,已 於原裁定載明,則管轄法院應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原裁定 誤載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是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 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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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