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830號
TCDV,108,訴,2830,2019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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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30號
原   告 南爵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永光 
被   告 勝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Andreas Bernhard Schwyn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徐梓芬 


      巫致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月20日下午3 時在 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
二、被告兼被告勝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勝浤公司)法定代 理人徐梓芬於民國108 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嗣 於108 年12月13日具狀稱其移居香港達10年以上,無法及時 來臺開庭或委任律師處理,聲請另訂109年1月中旬期日,俾 便親自或委任律師到到庭處理等語,經核非無正當理由。為 保障被告勝浤公司及被告徐梓芬權益,認本件有再行調查必 要,爰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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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勝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爵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