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451號
TCDV,108,訴,2451,20191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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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51號
原   告 吳杰峰
訴訟代理人 李東炫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大宗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08年11
月14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為新臺幣(下同)2673071元,扣除依刑
事訴訟法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之聲明1500464元後,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1168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擴張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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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