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固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504號
TCDV,108,訴,1504,20191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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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974號
                  108年度訴字第1504號
上 訴人 即
主參加原告 益堡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素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鐳泰室內設計股份有限公司等2人間請求
返還保固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1月8日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上訴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3,808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8,42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世民
                  法 官 吳昀儒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潘瑜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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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鐳泰室內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堡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