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974號
108年度訴字第1504號
上 訴人 即
主參加原告 益堡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素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鐳泰室內設計股份有限公司等2人間請求
返還保固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1月8日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上訴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3,808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8,42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世民
法 官 吳昀儒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潘瑜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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