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517號
TCDV,108,補,2517,2019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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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517號
原   告 陳鳳美
      邱秋月
      胡育麗
      吳伯雲
      沈素雲
      鄭安華


原告與被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原告陳鳳美邱秋月胡育麗吳伯雲沈素雲
鄭安華之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108萬3485元、104
萬9618元、103萬4454元、107萬1484元、103萬3010元、103萬25
00元,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791元、1萬1395元、1萬1296元
、1萬1692元、1萬1296元、1萬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玉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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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