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516號
TCDV,108,補,2516,2019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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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516號
原   告 杰發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郭玉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謙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間請求給付買
賣價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5,75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0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6,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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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謙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謙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杰發塑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