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99號
原 告 鼎鑫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承工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58,
8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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