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499號
TCDV,108,補,2499,2019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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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99號
原   告 鼎鑫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承工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58,
8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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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鑫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承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