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482號
TCDV,108,補,2482,2019121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82號
原   告 紀忠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翔信營造有限公司鈞鑫建設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3,781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2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1/1頁


參考資料
鈞鑫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信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