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82號
原 告 紀忠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翔信營造有限公司、鈞鑫建設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3,781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2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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