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476號
TCDV,108,補,2476,2019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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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76號
原   告 李傳吉
原告與被告邱金明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5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玉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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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