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51號
原 告 劉尚濬
訴訟代理人 林慈政律師
(法扶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保信開發企業有限公司、百富產業有限公司
、十全農業生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
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特休未休之工資新臺幣(下同)8萬538
6元、民國108年9月份工資1萬0167元、預告工資6萬1000元
、資遣費14萬5299元、勞保失業給付差額賠償16萬4880元、
提撥勞工退休金15萬4126元至原告勞保局退休金個人專戶、
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其中金錢請求部分訴訟標的金額
合計為62萬085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
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另請求被告發給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其性質係基於勞工身分上權利有所
主張,應屬非財產權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
徵收裁判費3000元(參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
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1號)。以上2項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9830元。
三、又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
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7條設有規定。本件原告請求給付工資數額為15萬6553元(
計算式:特休未休工資85386元+108年9月份工資10167元+預
告工資61000元=156553),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
此部分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其數額為830元
。是本件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30元,扣除上述暫免徵收
部分830元後,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9000元。
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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