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48號
原 告 廖德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吉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英屬維京群島商昕正
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賴黃麗紅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5,71
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64。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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