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448號
TCDV,108,補,2448,2019121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48號
原   告 廖德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吉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英屬維京群島商昕正
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賴黃麗紅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5,71
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64。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雅如

1/1頁


參考資料
立吉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