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435號
TCDV,108,補,2435,2019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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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35號
原   告 金惟芳
原告與被告王永妙金惟媛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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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