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426號
TCDV,108,補,2426,2019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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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26號
原   告 蕭袁珍 

上列原告對被告南山人壽股份有限公司起訴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3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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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山人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