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26號
原 告 蕭袁珍
上列原告對被告南山人壽股份有限公司起訴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3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趙振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