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尾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420號
TCDV,108,補,2420,2019120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20號
原   告 許紹羽(原名許元豪)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聲請對被告席匯機械工程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224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8,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尚應補繳10,49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到院(請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請
   求權基礎法條依據、證據),另備繕本1份逕以雙掛號寄
   送被告,並檢具掛號回執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筱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