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20號
原 告 許紹羽(原名許元豪)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聲請對被告席匯機械工程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224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8,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尚應補繳10,49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到院(請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請
求權基礎法條依據、證據),另備繕本1份逕以雙掛號寄
送被告,並檢具掛號回執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