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00號
原 告 朱錦祥
訴訟代理人 顏嘉盈律師
被 告 莊林碧燕
一、上列原告對被告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初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2,60
0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部分通行面積
約59.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0,800元/ 平方公尺=642,
6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