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400號
TCDV,108,補,2400,2019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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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00號
原   告 朱錦祥 
訴訟代理人 顏嘉盈律師
被   告 莊林碧燕
一、上列原告對被告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初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2,60
  0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部分通行面積
  約59.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0,800元/ 平方公尺=642,
  6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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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