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99號
原 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
被 告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復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結餘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5,783,664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2,546,2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燕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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