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83號
原 告 熙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量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丞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7,554,772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66,52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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