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383號
TCDV,108,補,2383,2019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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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83號
原   告 熙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量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丞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7,554,772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66,52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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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熙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丞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