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82號
原 告 張俱哲
訴訟代理人 陳俊良
被 告 陳敬中
一、按請求遷讓房屋之訴,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
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房屋之價額為準。本院二十九年上
字第九三五號著有判例(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290 號裁
判參照)。又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
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相
對人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及第77條之2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再者,以一訴請求返還租賃物。並附帶請求支付租金者。
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專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不得將租金支
付請求權之價額併算在內(司法院院字第2536號解釋)。
二、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對被告之租賃物返還請求權,係以該物永久的占有之
回復為標的,該房屋實際上不能脫離基地懸空返還,而房屋
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故房屋所
有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得併將房屋坐落土
地之價額計算在內。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房屋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又本件訴訟標的依據原告於本院民事
執行處拍定之價格為新臺幣(下同)48萬元,故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以此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至原告請求
給付租金部分,係附帶於遷讓房屋聲明所為請求,按之前揭
說明,不併算其價額,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