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79號原 告 台灣海洋網聯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田裕晶訴訟代理人 黃維倫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建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航運股份有限公司、偉聯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71,4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58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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