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379號
TCDV,108,補,2379,2019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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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79號
原   告 台灣海洋網聯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田裕晶
訴訟代理人 黃維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偉聯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71,
4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58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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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海洋網聯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聯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