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購地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372號
TCDV,108,補,2372,2019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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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72號
原   告 何明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購地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慶家發支付命
令(108 年度司促字第31045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5,156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 萬4,6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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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