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35號
原 告 洪華鄉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富鵬國際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872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萬904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
費8,7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8,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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