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323號
TCDV,108,補,2323,2019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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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23號
原   告 張聰云 


被   告 何石金 

      何平涼 
      何裕忠 

      何裕生 

      何裕雄 
      何家瑋 
      何嘉容 
      何勝智 
      何家豪 
      何雪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1,271 元【計
 算式:14,500×387.96×1/20=281,271 】,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 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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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