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316號
TCDV,108,補,2316,2019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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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16號
原   告 臺中市東勢區新盛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林世民 
訴訟代理人 陳秉榤律師
      賴嘉斌律師
一、上列原告臺中市東勢區新盛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與被告賴
  玉員、賴玉燕賴建志、斐賴雲嬌、張游阿秋張佑盛、張
  水金、張金鋊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價額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請求拆屋還地之訴,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
  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
  市價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
  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
  1年度台抗字第983號裁定參照)。
二、查,原告雖就拆除地上物及返還土地等提起訴訟,惟觀諸前
  開說明,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僅以返還土地之價額為準,不
  併計地上物之價額。
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億1608萬4384元
  【即系爭土地公告現值1萬7300元乘以所占用面積(臺中市
  ○○區○○段000地號土地113.33㎡+同段393-13地號土地5
  10.52㎡+同段394地號土地15㎡+同段395-1地號土地40㎡
  +同段211地號土地3366.23㎡+同段212地號土地907.87㎡
  +同段213地號土地1757.13㎡=6710.08㎡),為1億1608萬
  4384元,見原告民事陳報狀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
  萬58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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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