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243號
TCDV,108,補,2243,2019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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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43號
原   告 涂宗泰 



被   告 曾守富(原名曾建福)


上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
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民事裁
判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00000
號強制執行事件分配表分配次序26所示被告所得分配之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733,028元,應予以剔除,不得列入分配;原告
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72,47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72,4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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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