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復原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216號
TCDV,108,補,2216,2019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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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16號
原   告 林妙瀅 
被   告 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賴正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恢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240元(參見
卷附原告所提維修報價單影本記載修繕費用共計120,24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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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