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簽字、法院公告催告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157號
TCDV,108,補,2157,2019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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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57號
原   告 張淨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游素勤張毓卿張宇嫺等人請求本人簽字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中載明「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即法律上請求之依據
  )及「原因事實」,使本院無從認定原告起訴之法律依據,
  以及原告請求為如何之判決,無得據以依法審理,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提出準備書狀(應同時對被告提
  出繕本或影本),記載下列事項:
 ㈠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㈡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請依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
  分點敘述;主張之訴訟標的(即法律上請求之依據)並請明
  確記載。
 ㈢所提證據資料所欲證明之事實:原告所提出之資料,所欲證
  明之事實,應予詳細列載說明。
二、本件原告於起訴狀上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0億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萬2000元。
三、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上開第一、二項所列載
  之事項,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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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