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86號
聲 請 人 詹福欽
相 對 人 林敏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應徵收之聲請費用為新臺幣500元【按:聲請人主張本件
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9萬5000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