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82號
聲 請 人 林瑞育
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律師
陳俊茂律師
紀冠羽律師
聲請人與相對人柯岐儒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989號請求清償
債務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0八年度訴字第一九八九號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一0八年十一月七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98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 民國108年11月7日開庭時,原告訴訟代理人所述內容未完全 記載於筆錄,為了解實際內容以資提呈書狀表示意見,爰聲 請交付該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 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 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 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989號清償債務事件之當事 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 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