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設計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8年度,273號
TCDV,108,簡上,273,2019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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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273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林俊德 

訴訟代理人 方文献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律安律師
被 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劉耿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設計費事件,經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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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