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8年度,374號
TCDV,108,消債補,374,2019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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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消債補字第374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吳國鎮 

代 理 人 宋範翔律師(法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九人等間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 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 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2 項、第 3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皇清
 
附表:
┌───────────────────────────┐
│債務人之受扶養義務人母親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 略)。 │
├───────────────────────────┤
│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4,400元。 │
├───────────────────────────┤
│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之受扶養親│
│ 屬「母親」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
│ 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
│ 、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
│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 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 . . 等)?若│
│ 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
│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之受扶養親│
│ 屬「母親」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聲請人「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6 年10│
│ 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
│ 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
│ 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
│ 書面說明。 │
│提出債務人「本人」「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
│ 106 年10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
│ 細影本即屬之)。 │
├───────────────────────────┤
│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聲│
│ 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新臺幣16,576元以下者,無庸提出│
│ 相關證明。受扶養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前揭數額│
│ 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亦同) : │
│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
│ 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
│債務人或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比例之受扶養者,於更│
│ 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應提出受第三│
│ 人穩定資助或其他特殊情事之釋明文件。若無法提出任何證│
│ 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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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