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8年度,372號
TCDV,108,消債補,372,2019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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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簡雪玉即陳簡雪玉


代 理 人 陳雅萍律師(法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費者債務
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 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 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張皇清
附表:
┌───────────────────────────┐
│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6,400元。 │
├───────────────────────────┤
│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
│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配偶財產歸│
│ 屬資料清單。 │
│②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
│③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
│ 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




│ 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
│④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 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 . . 等)?若│
│ 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
│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
│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配偶最近二│
│ 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③聲請人「本人」、「配偶」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 │
│ 106年11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 │
│ 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
│ 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
│ ,仍應以書面說明。 │
│④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回推│
│ 兩年】自106年1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 │
│ 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
├───────────────────────────┤
│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聲請│
│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新臺幣16,576元以下者,無庸提出相關│
│證明。受扶養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前揭數額按債務│
│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亦同): │
│①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6年11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 │
│ 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
│ 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
│ 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
│②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且未有租│
│ 金繳納紀錄,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證│
│ 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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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