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8年度,352號
TCDV,108,消債補,352,2019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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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352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余武城 


代 理 人 潘怡學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 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 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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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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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
│ 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
│ 事項:(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新臺幣16,576元以下者│
│ ,無庸提出相關證明。受扶養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 在前揭數額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亦│
│ 同): │
│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
│ 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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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
│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
│ 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
│ 、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
│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 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 . . 等)?若│
│ 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
│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之各│
│ 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
│ 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
│ 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
│ 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前二年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
│ 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
│ 」,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已│
│ 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
│應補正: │
│①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
│ 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
│ 說明。 │
│③應受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
│ 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 │提出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
│ 自106年10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 │
│ 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5,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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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