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8年度,336號
TCDV,108,消債補,336,2019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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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陳育蓁即陳莉綺即陳苡如即陳乙侞即陳雅芳


代 理 人 葉玲秀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附表:
┌───────────────────────────┐
│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
│ 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
│ 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
│ 新臺幣16,576元以下者,無庸提出相關證明。受扶養者之每│
│ 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前揭數額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
│ 義務之比例以下者,亦同): │
│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




│ 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②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10月至今)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 │
│ 、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
│ 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
│③聲請前二年之必要支出數額 (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
│ 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
│ 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
├───────────────────────────┤
│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
│ 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
│ 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
│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 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 . . 等)?若│
│ 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
│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
│ 前二年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
│ 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
│ 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
│ 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前二年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
│ 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
│ 」,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已│
│ 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
│ 金融機構(自106年10月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 │
│ 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5,6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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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