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8年度,255號
TCDV,108,消債更,255,2019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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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吳新浩即吳旻紘



代 理 人 林佳怡  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吳新浩即吳旻紘自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 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 ,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 、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 之調解;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 、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 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平均每月收入約26,767元,扣除每月自己及受扶養者生活之 必要費用約24,864元後,實不足清償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 合計約5,085,195元,前曾向本院聲請債務清償之調解,但 無法成立調解,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等語。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之債權人清冊、財 產收入狀況說明書、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 活必要支出清單、戶籍謄本、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 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 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5-107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債務人10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 繳憑單、薪資明細、金融機構存摺及相關支出及費用收據在 卷可證,並經調閱本院108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76號卷宗查核 無誤,堪認債務人前開主張屬實。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 務清償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列之事由存 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



文第1項所示。
四、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併裁定如主 文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文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8年12月27日上午10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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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