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8年度,93號
TCDV,108,法,93,2019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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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93號                                          
聲 請 人 郭大衛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臺灣省臺中市霧峰光復基督教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臺中市霧峰光復基督教會
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臺灣省臺中市霧峰光復基督教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為如附件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灣省臺中市霧峰光復基 督教會之董事長,因相對人捐助章程修正變更,爰檢具民國 107 年12月9 日第二次董事會會議記錄、修訂前及後之捐助 暨組織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請 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民 法第62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 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於107 年12月9 日 召開第二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正捐助暨組織章程部分條文等 情,有法人登記證書、上開會議記錄附卷可憑,則聲請人依 法得為本件聲請。而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第9 條 關於董事任期之規定,堪認屬於與財團組織或重要之管理方 法有關,且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亦無抵觸民 法有關法人之規定,是其所為上開變更之聲請,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楊珮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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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