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智字第18號
原 告 劉南岳
被 告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被 告 游瓊華
被 告 孫義方 (地址不明)
被 告 黃士航 (地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9 日以108年度補字第226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並諭知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前項裁定已於108年11月22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 證書附卷可考。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 表查詢資料、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 詢簡答表等件附卷為憑,是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已失所附麗,應併予 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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