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訴聲字,108年度,3號
TCDV,108,家訴聲,3,2019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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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訴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張美琪 
相 對 人 張鐙介 

      張藝庭 

      張培德 
      蔡美仁 
      謝淑英(即張志弘之繼承人)




      張益明(即張志弘之繼承人)




      張豐麟(即張志弘之繼承人)




      張雅惠(即張志弘之繼承人)




前列張鐙介張藝庭、謝淑英、張益明張豐麟張雅惠之共同
訴訟代理人 趙興偉律師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2,731,205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就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回復繼承權等事件( 本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39號),相對人意圖出售系爭土地 予第三人,為免相對人脫產,致有礙系爭案件請求之執行, 爰依法聲請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二、相對人張鐙介張藝庭、謝淑英、張益明張豐麟張雅惠 則略以:原告請求權時效已消滅,無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必要,且縱被告協議出售系爭不動產,仍可就賣得土地價金 主張應繼分,而為強制執行,亦無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必 要等語置辯。
三、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 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 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第五 項裁定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由原告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 第5項至第9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基於民法第1146條第1項繼承回復請求權 之物權關係,就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之系爭 不動產,對相對人有前揭請求權等情,業據其提出以為釋明 之方法,惟該釋明尚有未足,爰依上開規定,命供擔保許可 本件聲請。
五、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裁定者,該 項擔保係備供相對人因不當登記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 視個案情節,依標的物受登記後,相對人難以利用或處分該 標的物所受之損害為衡量之標準。本院斟酌法院辦案期間五 年期間(本件應適用家事訴訟程序,第一審審判辦案期限二 年、第二審審判辦案期限二年,第三審審判辦案期限一年) ,相對人無法取回所受法定利息之損害合計為新臺幣(下同 )273萬1,205元(計算式:10,924,820×0.05×5)=2,731,20 5)等節,認聲請人所應供之擔保金額以273萬1,205元為適 當。
五、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謝其任
附表:
一、臺中市○○區○里段0000○0000地號土地二、臺中市○○區○里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三、臺中市○○區○里段0000○0000地號土地四、臺中市○○區○里段0000○0000地號土地五、臺中市○○區○里段0000○0000地號土地



六、臺中市○○區○里段0000○0000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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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