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764號
原 告 呂玫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郁芳間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起訴之離婚事件,依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
判費3,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