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2032號
聲 請 人 陳韋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徐明峯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送達於相對人徐明峯之存證信函因相 對人住居所遷移,以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聲請准予公 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影本及退件信封等為證。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 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固定有明文,惟由該規定觀之,倘若相對人並 無住居所不明之情形,則無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規定,以 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之適用。經本院查詢相對人徐明 峯最新之個人戶籍資料所示,相對人徐明峯目前設籍於臺中 市○○區○○路0000巷00弄00號,聲請人未對相對人前開戶 籍地址依法送達未果前,尚難逕認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處 於不明之狀態,自與上開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本件聲 請尚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