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1950號
TCDV,108,司聲,1950,2019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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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950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 對 人 張兆銓 
      瓜瓜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建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八年度存字第一七○九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拾萬元,關於相對人張兆銓張建中部分,准予返還。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前開規定,於 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 第1項第2款及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假扣押、假處 分、假執行經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 執行之聲請,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依提存法 第18條第1項第1款至第8款規定,聲請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 物者,無庸法院裁定。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提存法施 行細則第16條亦有明定。又擔保提存之提存人依據提存法第 18條第1項各款及提存法施行細則第16條之規定,既然可以 直接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金,即無裁定返還之必要,以免 過度使用有限之司法資源。是以,擔保事件之提存人據此聲 請法院裁定返還擔保金,欠缺權利保護要件,自不應予准許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4 號研討結果意旨可資參照)。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兩造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遵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 押,曾提供新臺幣10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8年度存 字第1709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事件受擔保利益 人即相對人張兆銓張建中業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 ,另相對人瓜瓜實業有限公司部分業經核發執行前撤回執行 證明,為此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事件相關卷宗與審視聲請人提出之事 證,核與聲請意旨所載事實相符,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 請返還擔保金,就相對人張兆銓張建中部分,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又本件聲請人僅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相對人張兆 銓、張建中之財產,未含相對人瓜瓜實業有限公司,此有本 院民國108年9月25日中院麟民執108司執全申字第527號民事 執行處證明書在卷可稽,則依上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就相 對人瓜瓜實業有限公司部分,毋庸聲請本院裁定,即可逕向 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金,是本件對相對人瓜瓜實業有限公司 所為聲請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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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瓜瓜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