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1929號
TCDV,108,司聲,1929,2019120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929號
聲 請 人 張麗惠 
相 對 人 黃森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三十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之催告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將存證信函所示催告給付欠租意思 表示之事通知相對人,按相對人之住所地址即臺中市○區○ ○路000○0號寄發如附件所示之存證信函,該信函經退回, 且退件信封上蓋有「招領逾期-退回」文字之戳印,致有不 知相對人居所之情事,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 郵局存證信函暨退件信封、房屋租賃契約書等影本為證。復 經本院職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相對人現籍設臺 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綜合聲請人聲請意旨,可知相對人 現已所在不明,聲請人顯無法依通常方法將附件所示之意思 表示送達相對人,而聲請人既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 所,則聲請公示送達,核與首揭法條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