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1926號
TCDV,108,司聲,1926,2019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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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926號
聲 請 人 紀忠育 

相 對 人 鈞鑫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子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七年度存字第六二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 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 返還其提存物。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第106條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 請人前遵本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609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 扣押,曾提供新臺幣192,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7年度 存字第622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因聲請人已向本院聲 請撤回假扣押強制執行暨撤銷假扣押裁定確定,是該程序業 已終結,聲請人並已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 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聲請返還擔保金 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查核屬 實,是本件執行程序業經聲請人撤回假扣押執行程序、撤銷 假扣押裁定確定而告終結。又上開程序終結後,聲請人復催 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於21日內行使權利,相對人迄今未 對聲請人聲請調解、核發支付命令或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等與 起訴有相同效果之訴訟行為,此有本院民事庭查詢表附卷可 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依前開規 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前段、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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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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