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921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甯維翰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張柏中即丁冬麥之繼承人等為公示送達
事件,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張柏中即丁冬麥之繼承人、張晁瑋即丁冬麥之繼
承人、張晁銘即丁冬麥之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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