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1921號
TCDV,108,司聲,1921,2019120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921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甯維翰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張柏中即丁冬麥之繼承人等為公示送達
事件,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張柏中即丁冬麥之繼承人張晁瑋丁冬麥之繼
  承人、張晁銘丁冬麥之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