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1804號
TCDV,108,司聲,1804,2019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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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804號
聲 請 人 吳一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捷名建設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惟法人之代表人,在民法上固非所謂法定代 理人,在民事訴訟法上,則視作法定代理人,適用關於法定 代理之規定,司法院著有34年院解字第2936號解釋在案;再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127條之立法理由謂「當事人如為法人, 則訴訟上攻擊或防禦之法,皆非彼所能自籌,若仍向法人送 達,亦非保護其利益之道也,故特設本條,明示對於法人有 所送達,應向其代表機關為之」;是以,足認對公司之送達 應以其法定代理人為應受送達人(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抗字 第2491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 ,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第1項定 有明文,是對法人為送達,自應送達於其法定代理人(臺灣 高等法院83年度抗字第2031號判決意旨參照)。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將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之事通知相 對人,按相對人之公司地址即臺中市○○區○○路0000巷0 號1樓寄發存證信函,該信函經退回,且退件信封上蓋有「 招領逾期」文字之戳印,致有不知相對人居所之情事,為此 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影本、退件信 封影本等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雖已向相對人登記之公司所在地臺中市○ ○區○○路0000巷0號1樓為送達,而遭郵務機關以招領逾期 退回,有該存證信函及退回信封在卷可稽,然聲請人並未向 相對人之代表人即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振輝之戶籍地址即 「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為送達,故聲請人未對 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前開最新戶籍地址依法送達未果前,尚 難逕認相對人公司之應受送達處所均處於不明之狀態,自與 上開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於 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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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名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