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1681號
TCDV,108,司聲,1681,201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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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681號
聲 請 人 王永聖 


相 對 人 吳秀燕 
      游慶榮 
      游仁傑 

      游瑾瑜 

      游綺瑛 

      游銀池 
      何明坤 
      何明川 
      何明堂 
      何建廷 
      林美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吳秀燕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參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游慶榮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參仟參佰參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游仁傑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玖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游瑾瑜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參佰貳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游綺瑛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貳佰捌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游銀池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肆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何明坤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柒佰



貳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何明川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肆佰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何明堂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零玖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何建廷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壹佰參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美鈴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捌佰陸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 ,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 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 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 第93條亦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 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 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當事人於第三審法院委任律師為其 訴訟代理人,其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應由第三審法院酌 定之,並應限定其最高額。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 466條之3第 1項及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 標準第3條、第4條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第三人即原告游富宗與聲請人即被告及相對人即被告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 445號、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重上字第138號、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 字第1706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重上更(一)字 第49號(下稱更一審)、最高法院 105年度台上字第176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5年度重上更(二)字第39號( 下稱更二審)、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11號判決確定, 更二審並諭知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兩造按 該判決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



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 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項,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計算書
┌────────┬───────┬─────────┐
│項目 │金額(新臺幣)│備註 │
├────────┼───────┼─────────┤
│第一審法院鑑定費│ 5,025元 │聲請人預納 │
│及地籍圖謄本費 │ │ │
├────────┼───────┼─────────┤
│更一審複丈費及土│ 9,825元 │聲請人預納 │
│地複丈成果圖規費│ │ │
├────────┼───────┼─────────┤
│土地複丈費及閱覽│ 8,950元 │聲請人預納 │
│抄錄費 │ │ │
├────────┼───────┼─────────┤
│第三審律師酬金 │ 20,000元 │聲請人預納 │
├────────┼───────┼─────────┤
│鑑定費 │ 120,000元 │聲請人預納 │
├────────┼───────┼─────────┤
│第三審律師酬金 │ 20,000元 │相對人游銀池預納 │
├────────┴───────┴─────────┤
│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
│1.聲請人共支出163,800元之訴訟費用 │
│ 8,950+14,850+20,000+120,000=163,800 │
│2.相對人吳秀燕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12,436元 │
│ 163,800x1,403/18,480=12,436 │
│3.相對人游慶榮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23,338元 │
│ 163,800x2,633/18,480=23,338 │
│4.相對人游仁傑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16,194元 │
│ 163,800x1827/18,480=16,194 │
│5.相對人游瑾瑜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6,329元 │
│ 163,800x714/18,480=6,329 │
│6.相對人游綺瑛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4,281元 │




│ 163,800x483/18,480=4,281 │
│7.相對人游銀池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16,645元 │
│ 163,800x200/1,848-20,000x100/1,848=16,645 │
│ (因相對人游銀池支出第三審律師酬金20,000元,故抵銷│
│ 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游銀池之訴訟費用) │
│8.相對人何明坤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7,729元 │
│ 163,800x872/18,480=7,729 │
│9.相對人何明川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7,410元 │
│ 163,800x836/18,480=7,410 │
│10.相對人何明堂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7,091元 │
│ 163,800x800/18,480=7,091 │
│11.相對人何建廷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6,134元 │
│ 163,800x692/18,480=6,134 │
│12.相對人林美鈴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8,864元 │
│ 163,800x100/1,848=8,86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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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