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8583號聲 請 人 徐品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曾靖澄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二張本票利息起算日為何?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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