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8400號
TCDV,108,司票,8400,2019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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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8400號
聲 請 人 林芯伃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劉宥君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附表票號WG5134689本票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自「106年
  1月15日」起算是否有誤?(因此日期早於發票日106年11月
  22日,為無效提示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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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