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8400號聲 請 人 林芯伃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劉宥君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確認附表票號WG5134689本票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自「106年 1月15日」起算是否有誤?(因此日期早於發票日106年11月 22日,為無效提示日)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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